最高法院外觀。資料照片屏東1名游姓男子前年到漁港夜釣,因拋竿一事跟鍾姓釣友爭吵,游男先對空開1槍嗆聲對方:「不要讓我碰到,不然要讓你死!」等語,並在鍾男開車往返攔阻時,朝對方車頭連開3槍。游到案辯稱僅想嚇唬對方、無殺人意圖,最高法院指游男在35公尺的近距離內射擊,不採信他的辯詞,今依殺人未遂罪判他5年6月徒刑定讞。
判決指出,游男於2015年12月25日晚間8時許,在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防波堤釣魚時,與隔壁的鍾男因拋竿而爭吵,游男開車離開,當晚11時許改騎未掛車牌的機車折返現場,找鍾男嗆聲:「不要讓我碰到,不然要讓你死!」接著突然掏出1把槍對空開1槍。
鍾男嚇一跳,見游男騎車要走,鍾連忙開車尾隨,一前一後駛近漁港入口處的進海宮門前,游男見鍾男加速從旁超越到前方快速迴轉,索性放倒機車,朝轟隆逼近的鍾男座車車頭開1槍但沒打中,鍾掉頭再追,這次被游開槍打中引擎蓋,冒出火花與巨響。
鍾男吃驚但第3度加速折返,幸運躲過游男射擊的第3槍,到路底請店家報警,回頭再追,游已騎車從小路快閃。警方到場撿到5顆沒擊發的子彈,緊急循線逮人。
游男到案辯稱已把兇槍隨手丟進路邊某魚塭,且他在進海宮前對鍾男座車開槍,是「朝斜上開槍,不然怎麼會沒打到」,他並指鍾當時高速往返,感覺要來撞他,所以開槍嚇鍾警告而已,他跟鍾不認識,沒有殺害對方的意圖。
一審採信游男辯詞,將他在進海宮前連開3槍的舉動,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10月,至於游男非法持有槍彈以及對空鳴槍示威部分,各依《槍砲條例》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3年2月、併科罰金5萬元與8月。
游男上訴二審後,撤回對違反《槍砲條例》犯行的上訴,但否認對鍾男嗆聲,辯稱僅開槍示威、無意殺人。二審採信鍾的說詞,認定游確有嗆聲舉動,此部分維持二審判決定讞。
更重要的是,二審指游男在進海宮前連開3槍,每次都在距離鍾男車頭35公尺的範圍內擊發,鍾並無刻意逼近撞人的情況,游主張正當防衛不但不成立,反而顯示他當時有即使射殺鍾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殺人故意。
二審據此將這部分犯行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6月,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,將由檢方另行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。(黃哲民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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